“你说的这种可能性也很小,因为如果不是连续击打,很难在同一个位置留下密集的损伤。”我说,“前提是,我们没有发现死者上身有被约束的痕迹。”
“对啊,他不可能不反抗、不躲闪。”黄局长说。
“大宝开始推测是不是第一下就把人砸晕了,后面就连续砸了,现在看,死者的颅内损伤并不严重,看不到脑挫伤,仅仅是小脑附近有一点出血,不太可能是第一次就被砸晕了。”我说。
“理化那边也排除了常规毒物中毒致晕的可能性。”韩亮看了看手机,说。
“是啊,没有致晕的因素,他为什么不躲闪?躲闪是下意识行为啊。”我说。
“那你给出的解释呢?”黄局长听我还没说出结论,有些着急了。
我说:“别急,师兄,你再看看死者颅盖骨的骨折。他的颅骨很厚,颅盖骨的骨折都是线形骨折,程度不严重,但是多条骨折线都能和头皮创口对应上。只是有个问题,骨折线没有截断现象啊!”
《法医病理学》中明确写过:线性骨折有两条以上骨折线互相截断为二次以上打击,第二次打击的骨折线不超过第一次打击的骨折线,这就叫作“骨折线截断现象”。通过骨折线截断现象,可以分析打击的次数和顺序。
骨折线截断现象(颅盖骨)
可是,死者头部的多条骨折线,并没有骨折线截断现象的出现,所以我们不能说他是被多次打击。
“你是说,它们可能是一次性形成的?”黄局长瞪大了眼睛。
“是啊。”我说,“我们做个假设,假如这个人倒立入水,恰好水中有一块大石头,大石头上的13处凸起和死者的头顶部作用,不就可以同时形成这13处损伤了吗?13处损伤一次形成。”
“石头上不规则的凸起,这个倒是合理。但是,你怎么证明你的观点?”黄局长接着问。
我又用止血钳指了指死者的颅底,说:“你看死者的颅底也有骨折。这个位置是外力不能作用到的。但是,如果死者是倒立入水,头部受到石头的撞击,颈椎因为惯性作用,撞击枕骨大孔,就有可能造成枕骨大孔附近的颅底骨折。如果不是这种可能性,你还能想到什么方式,仅仅造成枕骨大孔附近的骨折吗?”
黄局长和大宝足足想了2分钟,也没有办法反驳我的观点。
“是不是?想要解释尸体上所有的损伤,这是唯一一种可能。”我说,“福尔摩斯说过,排除了所有的可能性,剩下的唯一一种,即便再难以置信,那也是真相!”
“可是尸体被捆绑了双脚、封住了嘴巴啊!”黄局长说。
我哈哈一笑,说:“你去看看我的微博,我还专门写过‘反绑双手上吊’‘封嘴自杀’的相关科普呢。你想想,如果真的是有别人去做这件事,为什么只封嘴巴、只捆双脚,而让双手处于自由状态呢?其实一个人若想捆绑自己的双手也是可以的,但是死者可能觉得太麻烦,就没有捆。”
“你是说,他是为了防止自己下意识求生,所以故意封了嘴巴,不让嘴巴呼吸,逼着自己吸入水溺死;为了防止自己下意识游泳,又捆了双脚。”黄局长说,“这种情况,我以前也是见过的,死者坚决要死。”
“他会游泳的,对吧?”我问。
“是的,会。”黄局长说。
“那一切就合理了。”我说。
“你说合理有啥用?”黄局长说,“这种架势,捆了双脚和嘴巴,头上又那么多伤,你让我去告诉死者家属他是自杀,我怎么说服他们?他们又不懂法医学。”
“是啊,如果是命案,破案倒是容易。”大宝说,“如果是自杀,还是奇特状态下的自杀,想要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,可比办一个命案难多了。”
黄局长点头认可,说:“立案容易,撤案难啊!没有充分的依据,上头不可能同意撤案的。”
“别急啊,证据肯定是有的。”我指了指从大门口进来的一脸慌张的林涛说道,“林涛,胶带上是不是只有死者的指纹?”
林涛先是一愣,连忙问道:“你怎么知道的?我现在怀疑凶手有可能戴了乳胶手套,因为如果他戴了纱布手套,我就能找到纱布的纤维碎屑,可是没有啊!除了死者自己的指纹,什么都没有!那只能是乳胶手套了!”
“不是乳胶手套的问题。”我说,“死者是自杀的。”
为了让林涛尽快回过神,我又把判断自杀的依据和他说了一遍。看着林涛一脸不可置信的表情,我知道我们得抓紧寻找其他证据了。法医发现的问题只是证据的一小部分,如果没有其他更加直接的证据支撑,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,这样的结论连我们自己人都说服不了,更不用说对刑侦毫无概念的死者家属了。
“可是,除了监控和手机,还有什么可以作为证据吗?”黄局长问。
“找到死者的落水点。”我说,“落水点一定有大量的证据可以发现。而且,如果不知道落水点在哪里,我们就无法找到河底形成死者头部损伤的大石头。正常情况下,小河的河底都是淤泥,只有找到了大石头,才能彻底印证我的推断。”
“我在现场的时候就说了,落水点找不到的。”黄局长说,“什么时候搁浅的不知道,水流也是不稳定的,上游那么长,总不能在河岸两侧一米一米地找鞋印吧。”
“能找到。”我微笑着说,“你忘了一个关键的因素。”
“倒立!”韩亮最先反应了过来。